(2017)湘0522民初1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邵县支行诉陈志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邵县支行,陈志峰,龙艳,朱车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2民初113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邵县支行,地址新邵县酿溪镇大新街22号。法定代表人:沈赞荣,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江,湖南常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志峰,男,1991年7月11日出生,住湖南省新邵县。被告:龙艳,女,1995年8月13日出生,住湖南省绥宁县。被告:朱车站,男,1963年7月16日出生,住湖南省新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邵县支行与被告陈志峰、龙艳、朱车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邵县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11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何进军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黄邵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