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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民初973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上海逸柏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陈飞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逸柏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陈飞,前锦网络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9739号原告:上海逸柏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吴跃春,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芳芳,女。被告:陈飞,男,197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第三人:前锦网络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商城路XXX号乐凯大厦2307室。法定代表人:王韬,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洋,男。原告上海逸柏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飞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追加前锦网络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为第三人。上海逸柏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称,陈飞与第三人于2015年2月2日签订劳动合同,约定陈飞由第三人派遣至原告处工作,任城区总学员。陈飞的工作地点在上海、江苏两地,没有具体的办公室。陈飞申请仲裁已超时效,故不服闵劳人仲(2017)办字第716号仲裁裁决,诉至法院,请求:1、上海逸柏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无须支付陈飞2015年6月1日至2015年7月21日的工资10,408.70元;2、上海逸柏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无须支付陈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6,3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劳动合同纠纷,应适用上述法律规定。陈飞的工作地点在上海、江苏两地,没有具体的办公室,故本院认定本案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本案应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用人单位所在地在浦东新区,所以本案应由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另,前锦网络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也不服闵劳人仲(2017)办字第716号仲裁裁决,向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立案的案号为(2017)沪0115民初29141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张 平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黄鼎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