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22民初5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李建清与方明新、黄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清,方明新,黄颖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22民初5625号原告:李建清,男,199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方明新,男,199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黄颖,女,199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原告李建清与被告方明新、黄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李建清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建清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建清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李建清负担。审判员 柯天祥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罗芳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