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81民初1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严慧杰与蒋大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侯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侯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慧杰,蒋大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81民初1195号原告:严慧杰,男,1973年6月9日,汉族,住侯马市XX。被告:蒋大华,男,1975年1月23日,汉族,住侯马市XX。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慧杰诉被告蒋大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严慧杰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严慧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慧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60元,由原告严慧杰承担。审判员 郭 洁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贺雪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