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8601民初2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魏培永与谢建豪、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培永,谢建豪,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8601民初2526号原告:魏培永,男,197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被告:谢建豪,男,196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张勇。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魏培永与被告谢建豪、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魏培永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魏培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魏培永负担。代理审判员  邹林志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严燕奋?PAGE*MERGEFORMAT?2??PAGE*MERGEFORMAT?1?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