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02执82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王英真、邢台国联制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英真,邢台国联制管有限公司,邢台永佳薄板有限公司,孙占普,孙聚平,解书芬,秦亚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02执823号申请执行人:王英真,女,198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东区。委托代理人:杜伟,男,系单位推荐的职工。被执行人:邢台国联制管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孙占普,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邢台永佳薄板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南和县城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孙聚平,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孙占普,男,1990年4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东区。被执行人:孙聚平,男,1969年7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东区。被执行人:解书芬,女,196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东区。被执行人:秦亚洲,男,1989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英真与被执行人邢台国联制管有限公司、邢台永佳薄板有限公司、孙聚平、孙占普、解书芬、秦亚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英真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冀0502执82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戴树立人民陪审员 王晓晓人民陪审员 侯卫卫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胡剑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