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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5民初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王国生与罗光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生,罗光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5民初476号原告:王国生,男,汉族,1968年2月15日生,江西省崇义县人,住。被告:罗光明,男,汉族,成年,江西省崇义县人,住崇义县(萝卜巷)。原告王国生与被告罗光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罗光明能收到法律文书的具体地址,原告王国生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国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国生负担。审判员  肖才花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赖 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