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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民初389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3892张家港市杨舍镇老年服务中心与金惠开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港市杨舍镇老年服务中心,金惠开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3892号之二原告:张家港市杨舍镇老年服务中心,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泗港街道青年路94号。法定代表人:徐定震,该中心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景炜,江苏国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惠开,男,1958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港市杨舍镇老年服务中心与被告金惠开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港市杨舍镇老年服务中心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港市杨舍镇老年服务中心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港市杨舍镇老年服务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9元、保全费340元,合计619元,由原告张家港市杨舍镇老年服务中心负担。审 判 长  宋志成人民陪审员  缪祖兴人民陪审员  缪永兴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曹云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