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624行审6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宽甸满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 吴志新、吴碧燕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宽甸满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吴志新,吴碧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辽0624行审66号申请执行人:宽甸满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宽甸满族自治县宽甸镇府前西街2号。法定代表人:沈福军,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季,男,196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宽甸满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孙爱玉,女,1981年11月18日出生,满族,住宽甸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吴志新,男,1981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宽甸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吴碧燕,女,198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东省龙川县。申请执行人宽甸满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以下简称宽甸县计生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吴志新、吴碧燕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其他)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在本院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宽甸县计生局以申请执行处理决定未生效为由,向本院提出撤案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宽甸县计生局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不损害国家、社会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宽甸满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核审 判 员  凌名星人民陪审员  卢 悦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刘英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