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303执恢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姚靖与张辉江、王开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靖,张辉江,王开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303执恢158号申请执行人姚靖,男,198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被执行人张辉江,男,1956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被执行人王开珍,女,1957年1月29日出生,系被执行人张辉江之妻,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姚靖与被执行人张辉江、王开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辉江、王开珍已履行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鄂13民终35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鄂13民终3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魏元丰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尹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