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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1执93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童俏伟、刘家琪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童俏伟,刘家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1执932号申请执行人童俏伟,女,1979年10月9日出生,住浙江省义乌市。被执行人刘家琪,男,1990年9月9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童俏伟与被执行人刘家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家琪与他人共有的坐落于青田县油竹街道官中小区11幢4、5号2层、3层、02室的房屋已被本院依法查封,目前难以变现处理,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处置。现执行人员穷尽了执行调查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确认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并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1121执93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益君审 判 员 王金荣审 判 员 侯保中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代书记员 金珍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