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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4民特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周国友申请宣告亢昌秀死亡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国友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4民特4号申请人:周国友,男,生于1937年11月29日,汉族,农民,住西乡县茶镇镇。委托诉讼代理人:兰华理,男,西乡县茶镇镇渔丰村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周国友申请宣告亢昌秀死亡一案中,申请人周国友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以尚需补充相关证据为由,请求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确系自愿,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周国友撤回申请。审判员 黄 琼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程芝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