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4民特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周国友申请宣告亢昌秀死亡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国友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4民特4号申请人:周国友,男,生于1937年11月29日,汉族,农民,住西乡县茶镇镇。委托诉讼代理人:兰华理,男,西乡县茶镇镇渔丰村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周国友申请宣告亢昌秀死亡一案中,申请人周国友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以尚需补充相关证据为由,请求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确系自愿,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周国友撤回申请。审判员 黄 琼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程芝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