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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902民初277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张程波与黄全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程波,黄全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02民初2778号原告:张程波,男,199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委托代理人:郑康均,系广东法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英芸,系广东法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黄全盛,男,1983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茂名市油城七路**号首层*号铺(东头)、二层全层。负责人:陈桓甫,该公司经理。原告张程波诉被告黄全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曾文良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程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程波撤回起诉。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4元,由原告张程波负担。审判员 陈 玲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晓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