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4执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李宝与重庆伦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宝,重庆伦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4执502号申请执行人:李宝,男,汉族,生于1992年2月7日,住四川省仪陇县。被执行人:重庆伦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屏街南坪西路2号2单元15-1。法定代表人:张伦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仪民初字第364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李宝与重庆伦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工程款662717.6元及资金利息。经查:被执行人没有银行存款和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所开发的位于仪陇县复兴镇的“芙蓉小镇”小区的楼盘被多案查封,暂不能处理变现,也没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在李宝与重庆伦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工程款662717.6元及资金利息。申请执行人李宝如发现被执行人重庆伦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同时提供被执行人重庆伦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或提交其财产证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邱文龙审判员 张芳野审判员 廖周义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邓焱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