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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81执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抚顺市顺城区鹏圣地板厂与李晓岩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抚顺市顺城区鹏圣地板厂,李晓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81执545号申请执行人,抚顺市顺城区鹏圣地板厂。法定代表人,潘国希,系经理。委托代理人,金玲辉,系律师。被执行人李晓岩,男,住吉林省公主岭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抚顺市顺城区鹏圣地板厂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晓岩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因被执行人李晓岩未履行公主主岭市人民法院(2015)公民二初字第71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抚顺市顺城区鹏圣地板厂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给付401602元负担申请执行费5921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用其所有的位于公主岭市河北街西四委,面积91.55平方米房屋抵顶申请人全部欠款401602元,(该房屋由被执行人李晓岩居住5年从2017年4月起)执行费5921元,由申请人承担,(巳交付)申请执行人并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位于公主岭市河北街西四委,91.55平方米房屋产权转归抚顺市顺城区鹏圣地板厂法定代表人潘国希所有。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关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终结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15)公民二初字第71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万福审判员  曹 巍审判员  李 顺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盛守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