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4民初294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韩秀林、刘义与沈亚富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秀林,刘义,沈亚富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84民初2942号原告:韩秀林,男,汉族。原告:刘义,男,汉族。被告:沈亚富,男,汉族。原告韩秀林、刘义与被告沈亚富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韩秀林、原告刘义、被告沈亚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韩秀林、刘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沈亚富从磐石市吉昌镇政府综合楼-223号房屋迁出。事实和理由:2012年10月10日经磐石市法院判决,涉案房屋判付给韩秀林、刘义。2016年10月20日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产权证号为2208060102010060202**)。2014年沈亚富以韩秀林、刘义欠其款为由,搬入涉案房屋。韩秀林、刘义多次要求其腾迁,置之不理。故依法请求判决沈亚富从磐石市吉昌镇政府综合楼-223号房屋迁出。沈亚富辩称,不同意腾迁,韩秀林、刘义欠我钱,给钱同意迁出。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2年韩秀林、刘义和隋建华合伙建设磐石市吉昌镇政府综合楼。三人因合伙纠纷经磐石市人民法院判决,诉争房屋归韩秀林、刘义所有。二人于2016年10月20日将该房屋产权登记在二人名下。在三人合伙建设磐石市吉昌镇政府综合楼期间,周云峰经沈亚富介绍为建设楼房提供木材。现沈亚富主张木材款已由其给付周云峰,周云峰已将木材接收清单交付沈亚富。沈亚富因没有收到木材款,故占有诉争房屋至今。韩秀林、刘义主张木材款已经给付周云峰。以上事实由韩秀林、刘义提供的房屋产权证明、沈亚富提交的木材接收清单及庭审双方陈述在卷为凭予以作证。本院认为,无权占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本案原告韩秀林、刘义持有诉争房屋的房屋产权证明,证明其是诉争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沈亚富因与韩秀林、刘义、隋建华合伙建设磐石市吉昌镇政府综合楼期间木材欠款问题占用诉争房屋没有法律依据,属于无权占用。故韩秀林、刘义要求沈亚富从磐石市吉昌镇政府综合楼-223号房屋(房屋产权证号为2208060102010060202**)迁出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沈亚富关于欠款没有给付不同意迁出的抗辩主张,因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债务关系,应另行主张权利,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沈亚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从磐石市吉昌镇政府综合楼-223号房屋(房屋产权证号为2208060102010060202**)迁出。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沈亚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丽秋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刘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