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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221执7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某1与王某12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1,王某1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221执75号申请执行人:王某1,女,汉族,住成县。被执行人:王某12,男,汉族,住华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1与被执行人王某12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民事案件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17年8月10日被执行人王某12向成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交来案件执行款18460元及执行费170元,该执行款已由申请执行人王某1领取。本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成民初字第9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浩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