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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民终281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王素珍、程和平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素珍,程和平,何贵君

案由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民终28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素珍,女,196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琚刚,河南殷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程和平,男,195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庆荣,河南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贵君,男,1961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上诉人王素珍因与被上诉人程和平、何贵君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2016)豫0505民初16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2016)豫0505民初162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素珍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赵锐平审判员  赵国亮审判员  王 冰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邓 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