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民终281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王素珍、程和平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素珍,程和平,何贵君
案由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民终28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素珍,女,196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琚刚,河南殷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程和平,男,195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庆荣,河南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贵君,男,1961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上诉人王素珍因与被上诉人程和平、何贵君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2016)豫0505民初16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2016)豫0505民初162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素珍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赵锐平审判员 赵国亮审判员 王 冰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邓 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