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7民初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朱某某1与朱某某2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1,朱某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7民初601号原告:朱某某1,男,1950年3月2日出生,汉族,磁县人。被告:朱某某2,男,197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磁县人。原告朱某某1与被告朱某某2为财产损坏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朱某某1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1的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应减半收取计1025元,由原告朱某某1负担。审 判 长 韩红强审 判 员 冯 波人民陪审员 王科琰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陈晶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