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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7民初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朱某某1与朱某某2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1,朱某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7民初601号原告:朱某某1,男,1950年3月2日出生,汉族,磁县人。被告:朱某某2,男,197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磁县人。原告朱某某1与被告朱某某2为财产损坏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朱某某1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1的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应减半收取计1025元,由原告朱某某1负担。审 判 长  韩红强审 判 员  冯 波人民陪审员  王科琰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陈晶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