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8民初1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王凯与来丽辉、河南汇鼎行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凯,来丽辉,河南汇鼎行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郑州市惠济区花园口镇京水村民委员会,郑州车城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8民初1568号原告:王凯,男,汉族,住新疆库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昌丰、苏程,河南国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来丽辉,男,1987年2月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鄢陵县。被告:河南汇鼎行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8MA3X725919,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花园路英才街向北500米路东郑州国际车城北区院内15号。法定代表人:张亚南,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郑州市惠济区花园口镇京水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花园口镇大河路北侧京水村。被告:郑州车城,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宋建设。原告王凯与被告来丽辉、河南汇鼎行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郑州市惠济区花园口镇京水村民委员会、郑州车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被告郑州市惠济区花园口镇京水村民委员会具体明确,应当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凯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870元(已减半),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崔国伟代理审判员 潘晓利人民陪审员 黄书亮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