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02民初386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崔永生、贾士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永生,贾士英,崔济生,李新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02民初3861号申请人:崔永生,男,1965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申请人:贾士英,女,1966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被申请人:崔济生,男,1948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新泰市。被申请人:李新华,女,1948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新泰市。申请人崔永生、贾士英与被申请人崔济生、李新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崔永生、贾士英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崔济生、李新华名下位于泰安市XXX路XX号铁路新村X号楼东单元X层西户的房屋。担保人泰安市瑞恒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了担保函,为申请人的诉讼保全申请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崔永生、贾士英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崔济生、李新华名下位于泰安市XXXX路XX号铁路新村X号楼东单元X层西户的房屋。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穆军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牛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