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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04民初3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3793王长喜与董晓江、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长喜,董晓江,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04民初3793号原告:王长喜,男,194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被告:董晓江,男,198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中山北路30号益来国际广场39层。负责人:不详。原告王长喜与被告董晓江、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王长喜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长喜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王长喜负担。审 判 员 孙良俊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王娅珺书 记 员 顾 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