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502执保4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与杨磊、徐红杰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省正和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杨磊,徐红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02执保453号之一申请人:吉林省正和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杨磊、徐红杰。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吉林省正和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杨磊、徐红杰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6月15日提出保全申请,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502执保45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文武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许元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