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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6民初2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文芬与葛素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芬,葛素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6民初2820号原告:王文芬,女,1959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范县。被告:葛素梅,女,1972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范县新区。原告王文芬与被告葛素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芬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王文芬负担。审判员  马文慧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杨 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