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81执2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四川阆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罗培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阆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培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阆中��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81执2290号申请执行人:四川阆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址地:阆中市委托代理人:李永林,该行东兴支行行长。被执行人:罗培德,男,汉族,生于1963年3月19日,住阆中市。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阆民初字第3616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执行人四川阆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罗培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罗培德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 国审判员 蒲剑平审判员 罗 敏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梅 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