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6执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5-15
案件名称
石虎存、孙新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虎存,孙新军,石海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926执808号申请执行人:石虎存,男,195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南海花园东区。被执行人:孙新军,男,196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范县。被执行人:石海玲,女,196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范县。本院在执行石虎存与孙新军、石海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石虎存与孙新军、石海玲已经达成和解协议,石虎存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926执80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侯胜才审判员 张福景审判员 李付强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冯 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