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民辖终7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袁德英、陕西石家街城中村改造项目有限公司与宝鸡市天地人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袁德英,陕西石家街城中村改造项目有限公司,宝鸡市天地人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民辖终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袁德英。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栓柱,陕西石家街城中村改造项目有限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石雅琴,陕西石家街城中村改造项目有限公司职工。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石家街城中村改造项目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栓柱,陕西石家街城中村改造项目有限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石雅琴,陕西石家街城中村改造项目有限公司职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宝鸡市���地人置业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跃,陕西际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涛,陕西际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袁德英、陕西石家街城中村改造项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家街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宝鸡市天地人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地人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3民初2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袁德英、石家街公司上诉请求:撤销(2017)陕03民初23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主要理由: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是投资关系,属于一般民事纠纷,天地人公司起诉提交的借款协议虚假,不能以该协议约定管辖确定管辖法院。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的住所地均在西安市辖区,本案应由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天地人公司答辩称,涉案借款协议的约定管辖合法有效,原审据此确定管辖正确。袁德英及石家街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是在拖延时间,是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应当予以制裁,请求二审法院尽快维持原审裁定,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是本案能否以原审原告天地人公司提交的借款协议中的约定管辖确定本案管辖法院。经查,2017年3月13日,天地人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袁德荚和石家街公司连带清偿其借款本金5400万元及利息。其提交的《借款协议》第四条约定“本协议的履行地为甲方所在地,协议履行中如发生争议,由甲方所在地法院解决。”《补充协议》约定“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由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管辖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该协议中的甲方为天地人公司,甲方的所在地位于宝鸡市,而���本案的诉讼标的额超过1000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一、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吉林、黑龙江、江西、云南、陕西、新疆高级人民法院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的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袁德英、石家街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袁德英、石家街公司认为天地人公司提交的借款协议虚假,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其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彩萍审判员 武江海审判员 郭 萍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宏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