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81执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周忠、杨云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忠,杨云华,林春燕,江山市七彩农庄饭店,江山市春晓家庭农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81执686号申请执行人周忠,男,196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山市农垦场生活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姜丽莹,浙江远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邱建华,浙江远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杨云华,男,1973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江山市。被执行人林春燕,女,197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金华市金东区。被执行人江山市七彩农庄饭店,住所地:江山市保安乡西洋村长山头。经营者杨云华,身份信息同上。被执行人江山市春晓家庭农场,住所地:江山市保安乡西洋村长山头。投资人杨云华,身份信息同上。周忠与杨云华、林春燕、江山市七彩农庄饭店、江山市春晓家庭农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作出的(2016)浙0881民初16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周忠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杨云华、林春燕归还借款本金250000元及利息,义务人江山市七彩农庄饭店、江山市春晓家庭农场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支付公告费56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实,本院(2016)浙0881执1614号案件在执行中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杨云华、林春燕所有的坐落在金华市嘉华佳园1幢702室房屋及1-15号地下车库,拍卖款65.75万元,但扣除支付抵押案件及其他案件诉讼费之后已无余款清偿其他案件。另经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车辆、股权、金融理财产品等财产的登记信息,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周忠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杨云华、林春燕、江山市七彩农庄饭店、江山市春晓家庭农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邱强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张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