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81执96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山东曲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玉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曲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玉新,武美娥,朱本谦,刘怀娥,孔令东,袁翠苓,孟庆朋,孟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81执966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曲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阜市大成路南首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MA3C832Q0A。法定代表人:王成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扬、李浩,系山东曲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刘玉新,男,住曲阜市。被执行人:武美娥,女,住曲阜市。被执行人:朱本谦,男,住曲阜市。被执行人:刘怀娥,女,住曲阜市。被执行人:孔令东,男,住曲阜市。被执行人:袁翠苓,女,住曲阜市。被执行人:孟庆朋,男,1976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曲阜市。被执行人:孟建军,女,住曲阜市。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曲阜市人民法院(2017)鲁0881民初596号民事判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孔 涛人民陪审员 孔国成人民陪审员 刘克卓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杨增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