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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2执106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苗国君、苗国春、苗延妮与威海市环翠区爱心养老院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苗国君,苗国春,苗延妮,威海市环翠区爱心养老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1062号申请执行人苗国君,男,195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西涝台村。申请执行人苗国春,男,195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西涝台村。申请执行人苗延妮,女,1962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石河街。被执行人威海市环翠区爱心养老院,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孙家疃南街。代表人占青云,女,196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温泉镇小庄村,系该院院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苗国君、苗国春、苗延妮与被执行人威海市环翠区爱心养老院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的(2016)鲁1002民初民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鲁1002民初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执行费797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为良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秦宪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