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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05执3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崔祯与被执行人初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祯,初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05执37号申请执行人:崔祯,男,1975年8月10日出生,朝鲜族,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被执行人:初鹏,男,199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牡丹江市东安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崔祯与被执行人初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崔祯以双方自行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销执行案件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2016)黑1005民初8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乔松审 判 员 刘  军人民陪审员 齐 宪 东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袁 绍 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