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05执3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崔祯与被执行人初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祯,初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05执37号申请执行人:崔祯,男,1975年8月10日出生,朝鲜族,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被执行人:初鹏,男,199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牡丹江市东安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崔祯与被执行人初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崔祯以双方自行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销执行案件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2016)黑1005民初8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乔松审 判 员 刘 军人民陪审员 齐 宪 东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袁 绍 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