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226民初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孟某与甘肃农丰兴茂农业综合发展有限公司礼县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甘肃农丰兴茂农业综合发展有限公司礼县分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226民初265号原告孟某,住西和县。被告甘肃农丰兴茂农业综合发展有限公司礼县分公司,住礼县盐官镇中川村。法定代表人赵某,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诉被告甘肃农丰兴茂农业综合发展有限公司礼县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某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已解决,原告撤诉确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孟某承担。审 判 长 苟鸣鹤代理审判员 赵奇山审 判 员 刘 华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孟子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