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129执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高正堂与延寿县百合种植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正堂,延寿县百合种植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9执158号申请执行人:高正堂,住黑龙江省延寿县青川乡。被执行人:延寿县百合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黑龙江省延寿县青川乡。法定代表人:王革军,经理。本院执行的高正堂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延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129民初49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延寿县百合种植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18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625.5元及申请执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跃雷审判员  郑玉琴审判员  高延春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陈 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