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1执26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钟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执263号之二被执行人:钟辉,男,197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吉州区人,初中文化,住江西省吉安市。本院在执行钟辉犯贩卖毒品罪刑事判决涉财产部分一案中,对被执行人钟辉的银行账户、不动产、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车辆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财产。经查,被执行人钟辉也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钟辉被判处无期徒刑且正在监狱服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1执26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 珂审判员 王财斌审判员 郭小玲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胡 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