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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民终1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4-28

案件名称

杨迎会、徐建达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迎会,徐建达,潜山县龙潭乡世缘烟花爆竹专营店,潜山县烟花爆竹专营有限公司,浏阳市达浒花炮艺术焰火燃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民终14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迎会,男,1968年3月25日出���,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应友,安徽引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建达,男,196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原审被告:潜山县龙潭乡世缘烟花爆竹专营店,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县龙潭乡杜埠村。经营者:夏江林,男,197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原审被告:潜山县烟花爆竹专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县梅城镇北街路90号。法定代表人:张安春,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万葛结,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满生,安徽安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浏阳市达浒花炮艺术焰火燃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达浒镇金石村。法定代表人��周正兴,该公司经理。上诉人杨迎会与被上诉人徐建达,原审被告潜山县龙潭乡世缘烟花爆竹专营店、潜山县烟花爆竹专营有限公司、浏阳市达浒花炮艺术焰火燃放集团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2016)皖0824民初30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杨迎会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应友、被上诉人徐建达、原审被告潜山县烟花爆竹专营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万葛结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潜山县龙潭乡世缘烟花爆竹专营店、浏阳市达浒花炮艺术焰火燃放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认为:本案在二审期间,杨迎会向本院提供了新的证据,为保证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进一步查清本案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2016)皖0824民初304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杨迎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66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张文军审判员  高 平审判员  金 京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朱 彤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提出的新证据对案件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应当在判决书或者裁定书中写明对新证据的确认,不应当认为是第一审裁判错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