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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3执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建筑工程总公司直属八公司与吉林省电力建设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建筑工程总公司直属八公司,吉林省电力建设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03执263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建筑工程总公司直属八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负责人庞光剑,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吉林省电力建设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法定代表人张超,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建筑工程总公司直属八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电力建设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吉0203民初5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被执行人吉林省电力建设总公司(原吉林省火电第三工程公司)有位于吉林市龙潭区新安街火电住宅新3号楼00014004房屋。现被执行人吉林省电力建设总公司已经进入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17)吉0203民初5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 锐审判员 苏向彬审判员 姜云鹤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范 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