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4民初172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宫世刚与赵世峰、朱传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宫世刚,赵世峰,朱传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4民初1726号原告:宫世刚,男,1972年10月12日出生,回族,住临邑县。委托代理人李英堂,男,196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临邑县城区。被告:赵世峰,男,1985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临邑县。被告:朱传真,男,198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临邑县。原告宫世刚与被告赵世峰、朱传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行处分民事法律行为的权利,并不违背法律规定,故原告之撤诉申请,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宫世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成军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宫 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