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81民初87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江市支行与何秀知、徐文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江市支行,何秀知,徐文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81民初876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江市支行,住所地湖南省洪江市。代表人:田子锋,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禹湘江,男,该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雷鸣,男,该行员工。被告:何秀知,男,198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农民,住湖南省洪江市。被告:徐文相(曾用名徐文向),男,1969年2月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居民,住湖南省洪江市。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江市支行诉被告何秀知、徐文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江市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江市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向培权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杨子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