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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21民初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李某某、郝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民事调解书

法院

阳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郝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阳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晋0221民初392号原告:李某某,女,1991年4月28日生,汉族。被告:郝某某,男,1986年2月28日生,汉族。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郝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被告郝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8月份举行典礼仪式并开始同居生活,至今未领取结婚证书,属同居关系。原告于2009年7月18日生育一男孩郝某某。共同生活期间,无共同财产。由于原、被告性格不合、双方了解不够,同居生活后常因琐事发生争吵,现无法一起共同生活,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郝某某辩称,要求非婚生男孩郝某某随被告生活,由被告抚养。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非婚生男孩郝某某随被告郝某某生活,由被告抚养。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顾永清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刘铭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