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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民辖终8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河南中成机电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三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中成机电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三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民辖终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中成机电集团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三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晓特。上诉人河南中成机电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机电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三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安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1民初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河南机电公司提起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住所地为河南省郑州市郭店镇107国道东侧,本案应由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且诉讼标的额已达到1000万元以上,符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双方对合同履行地点没有约定,现被上诉人三安公司起诉要求河南机电公司偿还借款及利息,三安公司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位于西安市辖区,故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小平审 判 员  武江海代理审判员  王 卉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王宏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