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刑申4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周作民侵占罪刑事通知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津01刑申44号边四洲:你因控告一审被告周作民侵占罪一案,不服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8刑初249号刑事裁定及本院(2017)津01刑终409号刑事裁定,以撤销一审、二审刑事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立案审理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你以侵占罪作为对周作民提起刑事自诉,缺乏罪证。一审、二审法院所做刑事裁定均正确。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