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704民初177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原告绵阳堂宏百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何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绵阳堂宏百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何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04民初1778号原告:绵阳堂宏百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游仙区一环路东段235号。法定代表人:王秀文。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力,女,公司员工。被告:何飞,男,汉族,生于1973年12月20日,住四川省盐亭县。原告绵阳堂宏百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何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原告绵阳堂宏百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绵阳堂宏百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周心海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胡鸣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