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4民初681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广州市八骏酒店有限公司与陈建凡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八骏酒店有限公司,陈建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4民初6814号原告:广州市八骏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三东大道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55583152W。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智,广东保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力于,广东金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法定代表人:徐银暖。被告:陈建凡,男,197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山县,原告广州市八骏酒店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建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广州市八骏酒店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八骏酒店有限公司提出撤回对被告陈建凡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八骏酒店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广州市八骏酒店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豪娜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黄彩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