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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03执92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张剑波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剑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03执920号被执行人:张剑波,男,汉族,1978年3月7日出生,户籍地四川省平昌县。被执行人张剑波刑事罚金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0303刑初274号刑事判决书关于刑事罚金的义务。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决定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0303刑初274号刑事判决书关于刑事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松审 判 员  刘润明代理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马智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