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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02财保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张志勇与尹绘强、闫文仙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志勇,尹绘强,闫文仙,源涡村村庄改造拆迁指挥部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02财保262号申请人张志勇,男,1999年11月3日生,汉族,住榆次区。被申请人尹绘强,男,45岁,汉族,住榆次区。被申请人闫文仙,女,48岁,汉族,住榆次区。被申请人源涡村村庄改造拆迁指挥部,地址榆次区源涡村。负责人:李军。申请人张志勇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禁止被申请人源涡村村庄改造拆迁指挥部支付被申请人尹绘强、闫文仙的拆迁补偿款200万元。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保证若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有误,致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遭受损失本公司在申请人应当承担责任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禁止被申请人源涡村村庄改造拆迁指挥部支付被申请人尹绘强、闫文仙的拆迁补偿款200万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 瑜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文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