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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5刑初9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刘晓磊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晓磊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525刑初97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晓磊,男,198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河北省隆尧县,现住原籍。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1月11日被隆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8日被隆尧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6月23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检察院以隆检公诉刑诉(2017)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晓磊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隆尧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郝俊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晓磊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19日6时许,被告人刘晓磊在隆尧县兴隆市场南口中间公路上,与王某2因摆摊占地发生争执并打架,被人拉开。后刘晓磊与王某2、王某1再次发生打架,刘晓磊用铁管将被害人王某1打伤。经法医鉴定,王某1损伤系轻伤二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晓磊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投案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晓磊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19日6时许被告人刘晓磊在隆尧县兴隆市场南口,因摆摊占地与王某2发生争执引发打架,后被告人刘晓磊与王某2、王某1再次发生打架,被告人刘晓磊用铁管将被害人王某1打伤。经隆尧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王某1的头部损伤系轻伤二级,耳廓创系轻微伤。2016年11月11日被告人刘晓磊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刘晓磊赔偿被害人王某1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王某1的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隆尧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2016年11月11日刘晓磊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行为。2、隆尧县公安局隆公(城)扣字[2016]11112号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明:扣押长69厘米、两端各有一个方形洞、一端焊有一3.5厘米长圆柱形铁管的银白色外皮、四方形空心铁管一根;已弯曲变形、两头无焊接铁管,其他同上的铁管一根。3、调解协议书、谅解书。证明:刘晓磊赔偿王某1医药费等经济损失共计3.7万元整,取得了王某1的谅解。4、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明:2016年10月19日6点多其开着三轮摩托车拉着货物到兴隆市场南口把伞支在路上摆摊,刘晓磊让其把伞挪了说不能占他的地方,其不挪,刘晓磊就开始拆其伞,其跟刘晓磊夺伞,刘晓磊就从其架子里抽出一根铁管冲其身上棒,其巴掌拳头冲刘晓磊身上乱打,刘晓磊拿着铁管准备棒其,旁边摆摊的王某1插到二人中间拉架,刘晓磊一棍子打在了王某1头上,王某1头上流血了。5、证人王某3的证言。证明:王某2是其叔叔。2016年10月19日7点左右王某2给其打电话,说他在兴隆市场南口因为摊位跟人打架了。其到现场看见王某2正在跟一年轻男子搬跟头,其上前拉扯这名男子,对方另一高个男子拿一方形钢管将其打趴在地上,其起来后发现王某1头上流血了。6、证人王某4的证言。证明:2016年10月19日7点左右其听说妹妹王某5在兴隆市场南口跟人打架,其过去看见王某5的儿子刘晓磊头上流着血,其到王某1跟前劝他们别打架,王某1将其推倒在地上,其起身看见王某1头上也流血了,心想刘晓磊和王某1又打架了,然后其就回家了。7、证人王某5的证言。证明:2016年10月19日6点左右邻居说其儿子刘晓磊在唐尧商城北口和别人打架,其到刘晓磊摆摊的地方看见刘晓磊头上流血了,刘晓磊说因为摆摊占地跟王某2打架,其跟蹲在地上的王某2互相推打,王某1过来说他带刘晓磊去看伤,刘晓磊不同意,其带刘晓磊上药回到摊位时,刘晓磊的朋友过来问刘晓磊怎么回事,刘晓磊说因为摊位占地打架了,刘晓磊朋友说把对方的摊位往边儿挪挪就行,说着去挪王某2的摊位床,王某2拿起一个四角铁皮钢管架冲刘晓磊朋友身上打,刘晓磊朋友就拳头巴掌的冲王某2身上打,王某2姐夫过来和刘晓磊朋友拳头巴掌的打在一起,其上去拳头巴掌的冲王某2和他姐夫打,四人拳头巴掌的打在了一起,这时王某1过来冲刘晓磊胸口杵了两拳,其姐姐王某4说王某1没有良心,王某1听完这话把王某4放了个跟头,刘晓磊就捡起地上一个钢管冲王某1的头上棒了几下,王某1的头上就流血了。8、证人刘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10月19日6点多其去南环买菜时看见刘晓磊在唐尧商城北口站着,头上还有血,其问刘晓磊怎么回事,刘晓磊说旁边一个人侵占了他的摊位,让其帮忙挪一下那个人的摊位,其和刘晓磊一起挪那个人的摊位,对方过来三四个人冲其拳头巴掌的打,其搂住其中一个人拳头巴掌的互相打,被旁边的群众拉开后其看见刘晓磊头上有血,刘晓磊手里拿着一把四方形空心铁管,他应该用那个铁管打架了。9、被害人王某1的陈述。证明:王某2是其姐夫的亲叔叔。2016年10月19日6点多其到隆尧县兴隆市场南口出摊,发现刘晓磊在兴隆市场南口站着额头破了还流着血,其让刘晓磊去上药刘晓磊不去,其问旁边的王某2怎么回事,王某2说因为摆摊占地和刘晓磊打架了。刘晓磊的母亲过来后巴掌拳头朝王某2身上打,其将刘晓磊的母亲拉开了。刘晓磊叫过来一个朋友往东推王某2摊上的伞,王某2就上去把刘晓磊朋友放倒在地压在他身上巴掌拳头的打,刘晓磊母亲过去巴掌拳头打王某2,刘晓磊拿钢管打王某2,其用手挡打在其左手,其去拉刘晓磊的母亲,刘晓磊用钢管打在了其头上。10、被告人刘晓磊的供述。证明:2016年10月19日6点左右其在隆尧兴隆市场南口公路中间摆摊卖衣服,王某2在其摊位东边摆摊扎飞镖,王某2占了其大概一米左右的摊位地方,其让王某2让出摊位王某2不同意,其就上去往东拉王某2的摊位,王某2拿着他摊位架子上的铁管打其,其从地上捡起一根空心铁管朝王某2的身上乱打,被拉开后其母亲王某5过来打了王某2两拳,王某1过来让其去上药时其正好碰到朋友刘某,其将王某2占其地方的事情告诉刘某,想让刘某帮忙挪开王某2的摊位架子,刘某挪王某2的摊位架子王某2和另一男子打刘某,其就打王某2他们,王某1上来朝其胸口打了两拳,其姨王某4过来推王某1,王某1将王某4拽倒在地上,其从地上捡了根空心铁管朝王某1的头上敲了两三下,王某1的头上就流血了。11、隆尧县公安局公(冀某)鉴(活)字[2016]1042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王某1的头部创口长度已达8cm以上系轻伤二级,耳廓创系轻微伤。12、案发现场位置图及照片。被告人刘晓磊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其他证据相符,可相互印证。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晓磊因琐事故意非法伤害被害人王某1致被害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晓磊犯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刘晓磊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晓磊有自首情节,案发后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晓磊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扣押在案的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曹桂法审 判 员  张香玲人民陪审员  杨 乐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姬小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