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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6执2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张红梅与张金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红梅,张金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6执27号申请人张红梅,女,196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绛县。被执行人张金安,男,196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绛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红梅与被执行人张金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6)晋0826民初7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张金安在银行中的存款予以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立志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潘超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