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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民终791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7915昆山东方绿地医院有限公司与蒋亚娟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昆山东方绿地医院有限公司,蒋亚娟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终791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昆山东方绿地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花桥镇绿地大道709号。法定代表人:刘奇,院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蒋亚娟,女,1982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上诉人昆山东方绿地医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蒋亚娟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7)苏0583民初67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昆山东方绿地医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昆山东方绿地医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昆山东方绿地医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为5元,由上诉人昆山东方绿地医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汪 文审判员 朱婉清审判员 锁文举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包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