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2执107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李忠平与史大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忠平,史大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82执1071号申请执行人:李忠平,女,性,1976年1月18日出生,住吉林省榆树市.被执行人:史大亮,男性,1993年2月5日出生,住吉林省榆树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忠平与被执行人史大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史大亮去向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李忠平请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182执107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景林代理审判员 刘海东代理审判员 江海峰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