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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02执75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王俊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02执752号移送执行部门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被执行人:王俊,男,197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本院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七日作出的(2016)皖1002民初17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王俊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俊存款2019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汪建海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驰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