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02执75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王俊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02执752号移送执行部门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被执行人:王俊,男,197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本院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七日作出的(2016)皖1002民初17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王俊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俊存款2019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汪建海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驰元 百度搜索“”